李某某
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鲍某某
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鲍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