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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鲍某某

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鲍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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