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李某波于2015年6月10日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波所立遗嘱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定形式,并有二份见证人在场,故其遗嘱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遗嘱继承李某波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小区XX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齐字第S200702210,建筑面积79.24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才振军 审 判 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刘畅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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