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会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金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婚生女李月归被告抚养,且自二人离婚后,李月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这种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被告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很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加之李月系女孩,随被告生活更为方便,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请求变更李月的抚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婚生女李月归被告抚养,且自二人离婚后,李月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这种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被告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很好的尽到抚养义务,加之李月系女孩,随被告生活更为方便,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请求变更李月的抚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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