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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壮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哥哥。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根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鹤翔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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