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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艳萍,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鹏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书记员: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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