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李某
吴增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增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被告吴增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丽华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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