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吕爱新(湖北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
胡俊(湖北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
原告。
被告孟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爱新、胡俊,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被告孟某某的申请,而本案的处理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被告孟某某的申请,而本案的处理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樊柏芳
审判员:廖志方
审判员:甘贤操
书记员:吴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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