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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三强
书记员:董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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