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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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