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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静丽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旗胜,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静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民,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旗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静丽与被告李某某,案外人李存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诉争宅基及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且该调解协议书经过诉讼已被认定为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确定了该协议内容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静丽与被告李某某,案外人李存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诉争宅基及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且该调解协议书经过诉讼已被认定为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确定了该协议内容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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