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鑫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天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何国华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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