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五铺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男,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2年生,汉族,雄县五铺村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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