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幺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辛春盛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顺平县腰山镇。
委托代理人幺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
组织机构代码:56619237-1。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春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郑伟刚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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