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权与被告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权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李某某
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权,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伟,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涿州市。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权与被告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智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士骁、张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为原告李权书写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被告王某书写的借条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为禁止抵押财产,且该宅基证被告李某某已登报声明丢失作废,原、被告双方也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合同未成立,故被告李某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权借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为原告李权书写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被告王某书写的借条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为禁止抵押财产,且该宅基证被告李某某已登报声明丢失作废,原、被告双方也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合同未成立,故被告李某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权借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书记员:李汭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