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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智某诉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顾某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智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交通里1-1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农,董事长。
被告顾某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某与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顾某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智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474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李智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镔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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