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告刘某某的经常住所地在龙沙区恒大名都4号楼2门栋16-3号,故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现原告同意法院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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