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闫茹
唐山市银某商贸有限公司
唐凤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闫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唐山市银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商住楼11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839417-6。
法定代表人魏灵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凤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唐山市银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公司赢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1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审判长:田会明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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