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
审判员 马建民
书记员: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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