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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

审判员 马建民

书记员: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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