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万某
武汉腾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万某
被告武汉腾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文,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书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武汉腾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龚格林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彭萍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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