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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第009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被告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北东。驻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3号新华里。
法定代表人周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伟英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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