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第009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
被告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北东。驻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3号新华里。
法定代表人周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宝某某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伟英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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