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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化工厂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喜,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安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管法规部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属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为39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茂隆 审 判 员  杨连松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书记员: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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