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化工厂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喜,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安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管法规部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属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为39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茂隆 审 判 员 杨连松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书记员: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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