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项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项晨光、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苑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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