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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振江
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振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桂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凤鸣、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11年3月8日原告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银行卡转账70000元,但此款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或其他性质的款项不能确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振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振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11年3月8日原告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银行卡转账70000元,但此款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或其他性质的款项不能确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振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振江负担。

审判长:王桂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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