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1539号 原告:李成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竹诉被告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成竹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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