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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邓晓峰(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华、邓晓峰(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热电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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