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
负责人刘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秀珍
书记员:曹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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