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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馥。委托代理人张铁军,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馥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馥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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