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宝,男,22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丹,黑龙江赵红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月亮岛俄罗斯风情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杨岗镇石头河水库。
法定代表人:张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某县宝某镇人民路97号。
负责人:林乐添,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宝与被告虎林市月亮岛俄罗斯风情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丹、被告月亮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4月20日为鉴定期间。
李某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合计21902.4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以鉴定为准;3.要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月亮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李某宝到月亮岛公司经营的月亮岛俄罗斯风情水上乐园游玩,在玩旋转滑梯时受伤,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头外伤、右胸外、软组织挫伤。李某宝受伤后,入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行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李某宝住院期间,月亮岛公司仅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月亮岛公司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游客意外伤害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宝与两公司针对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月亮岛公司辩称:对于李某宝在游乐场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认为李某宝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旋转滑梯游乐项目需要体重均衡情况才能游玩。李某宝游玩该项目时,因其朋友偏胖导致李某宝和朋友的体重失衡,造成李某宝受伤的事故。对于李某宝要求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没有异议;对于其他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额上有异议,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过高;李某宝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和法医鉴定机构需要护理的依据;李某宝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而请求交通费用;李某宝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因李某宝没有提交城镇户口的相关依据,且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工伤伤残标准,故鉴定意见适用依据错误;李某宝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误工情况而要求误工费;李某宝要求的营养费过高;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清楚李某宝诉求的事实,对此李某宝应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月亮岛公司辩称李某宝在游玩过程中其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其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月亮岛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投保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参照损失金额的5%进行计算,以理赔金额高者为准。即便月亮岛公司在该公司投保保险,如产生相应损失金额应扣减理赔额后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李某宝诉求的医疗费应以医疗费票据为准并提供相应的住院明细予以证实,如此费用中有证据证实为非外伤医疗费用应扣减;李某宝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的天数没有异议,但应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李某宝主张的护理费的天数应结合住院遗嘱并提供护理人员减少损失的证明,在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不予赔偿;李某宝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因鉴定意见适用的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系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并未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该标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公布,该标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故李某宝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所依据的标准错误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李某宝主张的误工费,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该公司不同意赔付,李某宝主张的交通费,仅认可住院天数,每天3元的标准进行赔付;李某宝主张的营养费应按照每天30至50元的标准赔付;李某宝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不具备伤残等级不予赔偿;该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月亮岛公司系月亮岛俄罗斯风情水上乐园的经营者,经营包括旋转滑梯等游乐项目。月亮岛公司经营期间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其中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和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016年8月7日,李某宝在月亮岛俄罗斯风情水上乐园玩旋转滑梯游乐项目时受伤。当日,李某宝入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伤势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右胸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共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21832.42元,月亮岛公司垫付医疗费5000元。2016年8月16日,李某宝在邸洪利中医骨科诊所进行诊治,支出医疗费510元。2017年3月1日,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鸡东司法所[2017]临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宝右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医疗终结期为3个月。3、被鉴定人的营养期限为60天,伤后60天内可适当增加营养。4、可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2017年3月23日,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鉴定异议书,主要内容为:因李某宝不是因工负伤,故对鉴定所对其作出的十级伤残的鉴定有异议。2017年4月20日,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更正说明,主要内容为:1)、被鉴定人李某宝右锁骨骨折不构成伤残。2)、委托鉴定事项中的医疗终结期限、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的鉴定标准均未变,即鉴定结论正确。
另查明,李某宝和其父亲李某的户口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本院认为,李某宝在玩旋转滑梯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月亮岛公司抗辩称因李某宝与其朋友体重失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游乐设施的使用时注意事项应是由月亮岛公司对游客进行提醒,且李某亮作为游客本身对于其与朋友进行乘坐旋转滑梯需要体重均衡并不知情,月亮岛公司以此抗辩称李某宝在游玩过程中存在过错,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宝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有七台河市人民医院的票据为证,月亮岛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李某宝在邸洪利中医骨科诊所诊治的510元票据不予认可,因该票据与李某宝治疗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李某宝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计算,金额为1900元(100元/天×19天×1人),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参照2015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年48881元的标准,结合住院病历,李某宝要求赔偿的护理费金额为2544.49元(48881元/年÷365天×19天×1人);李某宝要求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交票据,结合住院病历,人民保险公司认可的每天3元的标准计算,故交通费的金额为57元(3元/天×19天×1人);参照2015年度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年48881元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李某宝要求赔偿的误工费金额为12220.25元(48881元/年÷12个月×3个月×1人);李某宝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营养天数为120天,金额为1200元(10元/天×120天×1人);李某宝的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有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李某宝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李某宝因本起事故的损失合计48264.16元(医疗费2234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金额为2544.49元+交通费的金额为57元+误工费金额为12220.25元+营养费120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45850.95元,(48264.16元-48264.16元×5%),余款2413.21元(48264.16元-45850.95元)由月亮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宝要求月亮岛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月亮岛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宝损失总计2413.21元,加上该公司应负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2754.56元,合计5167.77元,扣除该公司已经给付李某宝5000元,余款167.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宝。
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宝损失总计45850.95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鉴定费2631.06元,上款合计3638.06元,由被告月亮岛公司负担2754.56元(3638.06元-伤残程度评定费883.50元),由李某宝自行负担88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泽民 审判员 庚 楠 审判员 张淑梅
书记员:张铠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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