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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李某兴与被告黄少田、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彬
李某
李某某
张某某
李某某
李某杨
李某兴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李会君
李某彬堂弟
黄少田
李振杰(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
赵朔(河北安国祁州法律事务所)
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程晓安
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润清
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无业,系李某某母亲。
原告李某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无业,系李某杨母亲。
原告李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李某彬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无业,系
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李某杨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原告李某兴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君,男,无业,系原告李某彬堂弟。
被告黄少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朔,男,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仕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晓安,男,工人,该公司法务员。
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润清,男,工人,该公司安全员。
委托代理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李某兴与被告黄少田、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李会君,被告黄少田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杰、赵朔,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晓安,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润清、邓少东,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核实,本院确认原告李某彬因此次事故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6972.63元。2、误工费1466元(2000元÷30天×22天)。3、护理费3652元(4980元÷30天×22天),因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按一人计算。4、营养费1100元(50元×22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22天)。6、拖拉机损失3590元(见河北省车辆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7、拖拉机上所拉货物损失。所拉货物为梨,重量为1850公斤,参考市场价每公斤3-5元,确认为7400元(1850公斤×4元)。8、拖拉机损失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25480.63元。死者罗树珍、李永伟因此次事故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821720元(20543元×20年×2人)。原告方提供了李永伟的房屋租赁协议和东方药城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的证明,故认定李永伟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罗树珍亦按相同标准计算。2、丧葬费39542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2人)。3、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彬30396元(5364元×17年÷3人),李某某10728元(5364元×4年÷2人),李某杨24138元(5364元×9年÷2人)。4、交通费。原告主张2770元,本院酌情认定为2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黄少田的侵权行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两死一伤,使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的痛苦,应予以赔偿抚慰,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所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本案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0元。以上共计1029024元。关于原告李某兴(李永伟叔叔)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永伟的抚养关系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二位死者的施救费、停尸费、验尸费、美容费及购买寿衣3300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一并计入丧葬费中,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以上原告方各项合理的损失共计1054504.63元(25480.63元+10290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原、被告的交通事故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范围以外的部分,因被告黄少田系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运输商品车),故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该公司垫付给原告方的6万元,应予扣除;关于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怀柔分公司之间,虽签订了承运合同书,但该合同仅对签订的该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其将运输车辆委托给开封市畅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情况下,对原告方的损失均应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各项损失269672.63元【强制险121172.63元+商业险(150000元-1500元)】;
二、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各项损失444832.4元【(1054504.63元-121172.63元)×70%-(150000元-1500元)-60000元】。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兴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七原告负担1855元,由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核实,本院确认原告李某彬因此次事故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6972.63元。2、误工费1466元(2000元÷30天×22天)。3、护理费3652元(4980元÷30天×22天),因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按一人计算。4、营养费1100元(50元×22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22天)。6、拖拉机损失3590元(见河北省车辆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7、拖拉机上所拉货物损失。所拉货物为梨,重量为1850公斤,参考市场价每公斤3-5元,确认为7400元(1850公斤×4元)。8、拖拉机损失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25480.63元。死者罗树珍、李永伟因此次事故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821720元(20543元×20年×2人)。原告方提供了李永伟的房屋租赁协议和东方药城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的证明,故认定李永伟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罗树珍亦按相同标准计算。2、丧葬费39542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2人)。3、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彬30396元(5364元×17年÷3人),李某某10728元(5364元×4年÷2人),李某杨24138元(5364元×9年÷2人)。4、交通费。原告主张2770元,本院酌情认定为2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黄少田的侵权行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两死一伤,使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的痛苦,应予以赔偿抚慰,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所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本案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0元。以上共计1029024元。关于原告李某兴(李永伟叔叔)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永伟的抚养关系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二位死者的施救费、停尸费、验尸费、美容费及购买寿衣3300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一并计入丧葬费中,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以上原告方各项合理的损失共计1054504.63元(25480.63元+10290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原、被告的交通事故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范围以外的部分,因被告黄少田系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运输商品车),故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该公司垫付给原告方的6万元,应予扣除;关于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怀柔分公司之间,虽签订了承运合同书,但该合同仅对签订的该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其将运输车辆委托给开封市畅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情况下,对原告方的损失均应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各项损失269672.63元【强制险121172.63元+商业险(150000元-1500元)】;
二、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各项损失444832.4元【(1054504.63元-121172.63元)×70%-(150000元-1500元)-60000元】。被告北京福田戴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兴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某彬、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七原告负担1855元,由被告开封市畅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465元。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王树通
审判员:王军恒

书记员:杨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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