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胜利
郝艳红
吴俊生
李海雪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利,职工。
被告:郝艳红,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俊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胜利、郝艳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春魁
审判员:王金海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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