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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强与被告邢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李强与被告邢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路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邢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从原告李强处借款5000元,约定于2011年7月30日前还清,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约定利息500元,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未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借款利息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杰 审 判 员  李 瑶 人民陪审员  贾丽娟

书记员:蔺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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