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女,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成举。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男,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河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会忠。
委托代理人房喜堂,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
原告李强与被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东洋
书记员:刘晓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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