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新。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王某某(孙某某配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王洪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0.00元,由被告孙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国辉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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