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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强英军,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宏彬,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侧福源大厦东座15C。
法定代表人周科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恒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惠娟

书记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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