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坤
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杨勇(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李建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浅井乡信用社家属院,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西苑小区5号楼6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于宝祥,男,系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林业局公路管理处2组(现因病去世)。
委托代理人:杨勇,男,系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林业局路管处林场2组,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人和社区5组。
原告李建坤诉被告贾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某因肝病于2016年10月31日在桃山林业局职工医院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贾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其情形符合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贾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其情形符合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魏学雨
审判员:孙平
审判员:王存国
书记员:滕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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