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艳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
孙斌
于广金
李某某
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7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孙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广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系原告李某某的三儿。
委托代理人古伟、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十九工程处)、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案系房改期间,企业依照有关政策向职工出售公产住房引起的纠纷,不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案系房改期间,企业依照有关政策向职工出售公产住房引起的纠纷,不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常黎霞
审判员:王韦
书记员: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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