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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侯某某、孙某某、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侯某某
孙某某
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被告:侯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
负责人:王国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侯某某、孙某某、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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