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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庆诉被告施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庆诉被告施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庆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李某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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