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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学与被告王某某、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学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纪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李某学。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纪某某,成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


原告李某学与被告王某某、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学于2013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学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学承担。

原告李某学与被告王某某、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学于2013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学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学承担。

审判长:赵莹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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