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增
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姚某某
原告李某增。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青)。
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增与被告刘某某(青)、郝某某、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增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江、被告刘某某(青)及委托代理人王彦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经审查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医疗费2292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住院40天,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1125元(按每天15元计算75天);(3)误工费36000元(按日工资150元计算240天);(4)护理费9596元(护理费前40天2人护理,按河北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365天×40天×2人;其余25天,1人护理,按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13564元÷365天×25天×1人);(5)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300元;(6)鉴定费1600元;(7)残疾赔偿金18204元(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9102*20年*10%);(8)被抚养人生活费5520.6元(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6134*18*10%÷2人);(9)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以上共计102273.4元。因刘某某(青)已为原告垫付了22349.8元,故原告的实际损失为79923.6元。被告刘某某(青)是原告的直接雇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某明知道被告郝某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郝某某,并由郝某某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青),因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青)、郝某某、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992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被告刘某某(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经审查对原告的损失逐项确定如下:(1)医疗费22927.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住院40天,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1125元(按每天15元计算75天);(3)误工费36000元(按日工资150元计算240天);(4)护理费9596元(护理费前40天2人护理,按河北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365天×40天×2人;其余25天,1人护理,按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13564元÷365天×25天×1人);(5)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300元;(6)鉴定费1600元;(7)残疾赔偿金18204元(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9102*20年*10%);(8)被抚养人生活费5520.6元(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6134*18*10%÷2人);(9)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以上共计102273.4元。因刘某某(青)已为原告垫付了22349.8元,故原告的实际损失为79923.6元。被告刘某某(青)是原告的直接雇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某明知道被告郝某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郝某某,并由郝某某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青),因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青)、郝某某、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992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被告刘某某(青)负担。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吴彦杰
审判员:孙月健
书记员:侯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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