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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长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长某。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长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茂琦、被告曹长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曹长某自称与原告丈夫邓杰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9日原告丈夫邓杰因病在邯郸市中心医院去世,被告到医院看望邓杰时,未经原告及家人同意,将邓杰停放在中心医院院内的冀D×××××号三菱轿车开走。原告处理完丧事之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遭到被告拒绝。为此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冀D×××××号三菱轿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冀D×××××号机动车行驶证一份。
证据二、邓杰与李某某结婚证一份。
证据三、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证据四、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陵园路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一份。
被告曹长某辩称,冀D×××××号车辆系邓杰生前交予被告用于抵账。被告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中止或延期审理。冀D×××××号车辆作为邓杰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
被告为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邓杰书写的欠条二份,金额共计155000元。
证据二、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原告丈夫邓杰因病在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9日去世。2012年12月20日原告向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陵园路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昨日死亡,未发现丈夫所使用的汽车,怀疑汽车丢失。”原告处理完丈夫丧事后,得知系被告将停放在中心医院院内的冀D×××××号三菱轿车开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而被告以原告丈夫邓杰欠其借款,车辆系邓杰交付抵账为由拒绝返还。2013年1月5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曹长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李某某与邓杰于1997年8月26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冀D×××××号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邓杰,车辆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17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诉争车辆冀D×××××号轿车系原告李某某与邓杰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解车辆系邓杰生前交予被告用于抵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曹长某就其与邓杰之间的债务已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债务,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可另案解决。原告李某某诉求被告曹长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冀DKP816号三菱轿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杰
审判员 王书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 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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