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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小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板西村。
原告:樊新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板西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花、樊新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花、樊新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军

书记员: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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