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书宽),男,河北雄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本,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雄县昝某某关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某某,男,河北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得桥
书记员: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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