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雄县昝某某关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书宽),男,河北雄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本,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雄县昝某某关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某某,男,河北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得桥

书记员: 刘佳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