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武海某
韩铁柱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海某,雄县温泉路进校家属楼北楼11号。
被告韩铁柱。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海某、韩铁柱、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彩华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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