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井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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