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朱各庄乡大铺村。
委托代理人:刘敬宇,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雄县朱各庄乡南涞河村。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雄县朱各庄乡南涞河村,系张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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