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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孙书山、杜晓彬、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杜晓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书山、杜晓彬、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琦、被告孙书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晓彬、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孙书山、杜晓彬向原告李某强借款20万元,被告吕某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的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按手印的借款协议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书山、杜晓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吕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吕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书山、杜晓彬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孙书山、被告杜晓彬、被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娟

书记员:王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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