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田权利
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权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权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权利对双方的转包事实、征地补偿事实及补偿数额无异议,对已收取2013年的承包费22000元亦无异议。只是对给付补偿款的履行期限、款项给付方式原、被告未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权利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征地补偿款114000元,退还收取原告2013年的承包费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保全费11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田权利各负担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权利对双方的转包事实、征地补偿事实及补偿数额无异议,对已收取2013年的承包费22000元亦无异议。只是对给付补偿款的履行期限、款项给付方式原、被告未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权利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征地补偿款114000元,退还收取原告2013年的承包费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保全费11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田权利各负担2970元。
审判长:王凤禄
审判员:王鑫
审判员:丁增辉
书记员: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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