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高新开发区益民园206楼1门201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2楼1门802室。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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