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某某
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
丽某某
原告李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李某、王某某与被告丽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李某、王某某与被告丽某某订立的赠与合同;
二、被告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铁锋区新工地小区12号楼3单元403室(房权证齐字第S201304973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回原告李某、王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李某、王某某与被告丽某某订立的赠与合同;
二、被告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铁锋区新工地小区12号楼3单元403室(房权证齐字第S201304973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回原告李某、王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丽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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